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人社部第23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8号),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11]65号);5.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89号),6.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20号),7.《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8.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二、受理范围: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3.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注:劳动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劳动者,三、办理要件:网上办理(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需上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照片)四、办理流程:线上办理(已取消线下业务):1.全省企业统一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ln.gov.cn)—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登录—法人用户”,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业务申请,2.填写员工相关信息3.上传合同照片4.打印就业登记表和录用职工名册即说明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都已完成,五、办理时限:即来即办六、办理窗口: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集成服务包办1号、2号窗口承接后台审核,七、咨询电话:区政务服务中心86245946撰稿人:刘岩审核人:杜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