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的要求,我市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通知》对于如何实施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进行指引,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的总体原则依法依规,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三、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的办理规程对于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中的具体环节,可以使用“不见面”办理方式,鉴于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四、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的实施意义我市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伤保险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