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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市文旅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开区科学技术局 | 2023-03-14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市科技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月20日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第二条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核定进口单位名单,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核定科普用品,第二章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复核和变更第五条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馆,第八条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将相关名单函告天津海关,第三章进口商品核定第十四条进口单位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内,应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范围内,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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