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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 2023-03-14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文旅办发〔2023〕18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已经中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第六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作室推荐单位,省属文艺单位、省属艺术院校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工作室申请单位(戏曲院团、艺术院校、非遗保护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定文化自信,第九条工作室申请人(戏曲名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德艺双馨,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属文艺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室申请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室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实施,省文化和旅游厅(甲方)与工作室申请单位(乙方)、申请人(丙方)签订辽宁省戏曲名家工作室资助协议书,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工作室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材料所承诺的事项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可标明被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辽宁省戏曲名家(姓名)工作室”,由申请单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并为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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