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市监告〔2023〕45号厦门轻晴稿饰品有限公司等98家企业(具体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且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停止经营活动已满六个月的商事主体,也未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主要有以下证明材料为据:当事人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导出的满六个月经营异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务申报异常情况、本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告的截图及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自行停止经营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拟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未行使陈述、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