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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3-13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1日泸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评价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监管,第三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评价,严格遵照本导则对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管,第二章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能人员、继续教育等单项培训应具备相应资格,需要开展考试考核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第三章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遵纪守法,第十一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第十三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七条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每季度抽查一次,第十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评价由日常管理和质量提升两部分组成,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可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附件:1.泸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评价表2.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备案通用条件及各类工种场地标附件1:泸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评价表培训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日常管理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工作要求单项分值评价标准得分培训计划查看酒城建设人才信息平台、现场检查有合理培训计划,小计质量提升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工作要求单项分值评价标准得分培训质量酒城建设人才信息平台数据、资料核查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安全生产教育等常规培训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建、二建、监理等考前培训,2.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实操培训场地应具有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成套部件,2.9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实操培训场地应具有起重司索信号工一次不少于10人的实操考核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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