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四条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和《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接受核查,将新招收高校毕业生信息通过网络管理软件系统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持以下材料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用工补助:1.《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2.《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附件),第五章审核和拨付程序第六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核实备案,区、县(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助情况形成本地区《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和《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毕业生离职要及时上报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条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所属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档案,第八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