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7号)和《新昌县县级食盐储备承储协议》等文件要求,新昌县人民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绍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承担,现有浙江省盐业集团绍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申请2022年度新昌县食盐储备项目资金补助,经审核,这家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财政补助要求,现拟对浙江省盐业集团绍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给予补助资金34.41万元的支持,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9日到2023年3月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局和经信局反映,联系电话:财政局86041040,经信局86228239,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