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300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2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