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当事人认为与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三条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记录规定要求,第八条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第十一条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三条我镇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