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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23-03-07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九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调整计划,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日常轮换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必须与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协议),由承储企业将代储需求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承(代)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代)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提出补亏需求申请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承储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四十三条承(代)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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