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通知如下,其注册地应在经认定的分园四至范围内(附件1),(二)支持方向1.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3.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四)申报要求1、附件2中认定文件编号应填写红头文件文号,例如高企认定文件为:《关于公布宁波市202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3】1号),《关于公布宁波市2022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3】2号),填写申报汇总表(附件3),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无需提交认定文件,我局统一打印,企业只需在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认定文件中勾选,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老师8938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