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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 2023-03-07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60号)和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3﹞26号)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二、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二)对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四)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查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分批次进行公示和公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当年有效,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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