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粮食承储企业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第九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计划,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按照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第十四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需对所储粮食进行轮换时,经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洮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依法解除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成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