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编制公共数据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数据政策,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校核、更新、提供本机构公共数据,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数据目录第九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基础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数据、法人单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信用数据、宏观经济数据等公共数据资源,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建立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收集的公共数据进行电子化、结构化、标准化处理,并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及时更新,第四章数据共享第二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应当确定公共数据的共享类型,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下列三种类型:(一)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即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第二十三条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第五章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应当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第二十八条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向社会提供本机构有关公共数据的开放服务,第二十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放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通过滨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网公布并动态更新,第三十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并以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公共数据有序流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公共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同级网信、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