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结合商事登记职能,以期更好推进民宿业商事登记工作的开展,我市对商事主体实行住所及经营场所分类管理,“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依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我市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含涉禁设区域项目的,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抄告相关监管部门甄别”,其对应的规范表述经营项目为“经营民宿”、“住宿服务”,选择了上述项目的商事主体可先行办理仅登记住所的营业执照,再向我局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民宿经营者同时从事餐饮、食品销售等项目经营的,我市共现存名称中含“民宿”字样的商事主体247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