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第五条长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原则投资运作,第七条长兴基金将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长春市主导产业,协调委员会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具体承担长兴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项工作:(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第四章投资运营第十一条长兴基金的管理运营要突出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三)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对于子基金全部投资到长春市或主要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市政府特殊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协调委员会、金控集团及股权基金公司在推进长兴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长兴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第二十五条长兴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报送长兴基金资金托管季度报告,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章程和托管协议等定期向长兴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托管情况报告,第二十七条长兴基金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