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五项配套机制的通知》(舟融担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以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积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业务合作,专门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结算材料,共同协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依法追偿,(二)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将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舟山普陀银保监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金融机构支持普陀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综合评价、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2023年1月1日后开展的担保业务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