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修订完善了《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23年3月1日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等有关规定,包括中央下达我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执行,除适用于《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外,分配办法与中央资金一般项目补助的基本因素分配办法保持一致,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一)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一般项目补助资金(不含业务因素分配资金)和奖励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按业务因素分配的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