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兰州市医药储备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第三章承储单位的条件与任务第十三条兰州市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应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十五条兰州市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加强医药储备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承储单位应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可安排承储单位按要求先行发送(或采购)医药储备物资,第三十条承储单位要对调出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负责,接收单位和承储单位应立即将情况向市工信局报告,由市工信局通知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兰州市医药储备资金是保障市级医药政府实物储备的专项资金,市工信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支付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兰州市医药储备资金分为动态轮储资金和定期核销补助资金,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工信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承储单位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物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