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永安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永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永安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园区投资环境,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厂房租赁和以“腾笼换鸟”的方式盘活转让闲置用地的项目可根据有关实际参考本办法约定入园条件、奖励措施等,第四条入园购地制造业项目在签订投资合同入园时,第二章入园条件第五条前提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三明市产业政策、安全生产要求、我市主导产业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税源型、节地型、科技型制造业项目,落户园区项目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其中落户北部工业新城化工及生物制药集中区项目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所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需明确以下事项:1.需按投资规模约定项目的建设周期,项目投资1亿元内的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三)项目投资合同需及时向市入园项目工作小组报备,经市入园项目工作小组审查后再签订合同,两年内未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六)除化工外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亩的,化工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强度超过50万元/亩的,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按原订合同执行,附件:1.永安市入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2.永安市入园项目联合审核意见表附件1永安市入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