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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 2023-02-27
源府通〔202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3〕2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龙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南陂村广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中田村赤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合计29.572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中田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南陂村龙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南陂村广栈经济合作社、埔前镇中田村赤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合计29.5725公顷(耕地0.6720公顷、园地15.8814公顷、林地4.9019公顷、草地0.1539公顷、其他农用地7.9633公顷),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16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3〕2号).pdf2.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16号).pdf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pd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pdf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pdf6.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图.pdf源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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