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为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原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已同步至政务服务平台,各区(县、市)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站: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三、时间安排(一)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分多批次进行,(二)请各区(县、市)评价工作机构及时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四、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研发后补助、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优惠政策,今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具体申报工作流程请参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市科技局联系人:孟炯0574-89292204夏杰0574-87910712附件: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doc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