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放宽市场准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引导特色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四、创新经营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五、提高管理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六、加大财政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七、加强金融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拓宽经营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放宽市场准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引导特色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四、创新经营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五、提高管理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六、加大财政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七、加强金融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拓宽经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