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家旅行社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包含品牌旅游饭店奖励、旅行社等级奖励和导游职称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全年不超过10万元,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奖励20万元、住餐企业10万元,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获商务部门支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入库企业收入连续两年正增长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实施类服务业项目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县级技术性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浙江服务”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园区内、园区外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分别补助100—1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80—100元/平方米(不超过8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和规下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