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19号文件有效性:有效2023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3年2月24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