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内容《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共有总则、管理岗位及职责、收入管理、支出与报账管理、资产管理、债权与债务管理、票据及印鉴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附则等十章,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统一实施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乡镇(场)驻村干部、村纪检委员一同参加财务集中会审,村级财务收支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其中财务会计报表需经村报账员、村纪检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予以公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和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与监督,第九章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职责:(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指导、监督,(三)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二)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村级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金管理等财务活动在村民委员会主任领导下,第四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一)督促村级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四)参与乡镇(场)人民政府对村级财务的年度内部审计、村级组织成员任期财务清查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