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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23
第三条【部门工作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督情形及要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根据下列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工作:(一)日常监督需要实施财务监督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工作计划,街镇每年以审计方式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农村集体数量不少于辖内农村集体数量的25%,第六条【监督事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对农村集体以下事项实施财务监督工作:(一)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七条【监督人员安排】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组织农村集体会计人员采取交叉监督的方式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第十条【工作程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实施财务监督工作时采取审计方式进行的,第十二条【整改时限及要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应结合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街镇按整改要求时限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结果运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将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据,由街镇或相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拒绝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镇或相关单位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财经法规的行为,第十六条【监督人员责任追究】实施财务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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