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6日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措施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现就《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将政办〔2021〕64号)提出以下补充规定,一、适用对象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或纳税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已经注册登记同意迁移入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的该类企业以及有经济贡献的自然人投资者,二、扶持政策(一)商贸类,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11%给予奖励,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5%给予奖励,按企业实际营业额(含税)的4%给予奖励,(四)投资类1.按企业取得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按其在将乐投资企业所认缴资本的50%给予奖励,按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按收益额的13%给予奖励,(二)上述扶持政策由企业按月向县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三)以上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本规定与《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