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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2-21
附件:《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泸州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管理,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的控制项要求,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具备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通过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以及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监督工作,各区县(园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以及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环节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审查管理,第二十三条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管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管工作,园区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管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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