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材料受理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区科技局,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三、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一)申报范围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四、高企迁入(一)申报范围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及部分搬迁至我市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区科技局对整体迁入我市高企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三)材料受理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区科技局,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三、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一)申报范围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四、高企迁入(一)申报范围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及部分搬迁至我市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区科技局对整体迁入我市高企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