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要求,根据《辽宁省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辽商外贸函〔2023〕55号),现对辽宁省2022年度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2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省商务厅外贸管理处反映,电话:024-86913392传真:024-86913392附件:拟推荐名单辽宁省商务厅2023年2月20日附件拟推荐名单(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序号拟推荐地区1沈阳市2大连市3丹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