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流转经营权)以及山林股权等,第六条集体林权流转,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时,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以转让方式流转时,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林地流转,第十九条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承包农户应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当事人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转移登记,第四章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和期限,第五章林权流转服务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流转的指导,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权流转审核和流转合同管理,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