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务院同意于2022年6月印发,按照《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22〕104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遴选出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名单,现将名单(按行政区划)公示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如认为相关城市(地区)存在不宜列为示范创建情形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方式向我局反映,反馈电话:010—62083431010—62083470传真:010—62083171电子邮件:shifanqu@cnipa.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