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发展规划)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由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第十四条(数据中心规范发展)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通信管理等部门统筹推动数据中心建设和改造升级,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推进道路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建设,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拆除,第二十二条(安全保护)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联防工作机制,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置)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体系,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监督检查制度,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