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部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的基本要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定期巡查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符合检测条件的单位名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事故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第四十九条(信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行业相关单位的信用监管,第五十五条(对设置技术障碍违法行为的处罚)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智慧电梯平台基本要求的处罚)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