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第三条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第四条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第五条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依据《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国门文化评分细则(试行)》),按照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规范(试行)、《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项目评定方案相关要求和标准申报,对州、市推荐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开展材料审查和量化评定,依据《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办法(试行)》评定出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补助项目,第三章管理与复核第十一条对创建评定达标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国门文化”建设项目创建、重点项目建设、文化产品创新、示范成果推广等方面,对评定达标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给予重点指导,1.2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的评定标准和评分细则,2.1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项目是指在25个边境县(市、区)遴选的文化基础设施完善、文化资源富集独特、服务管理规范优质、军地文化共建明显的“国门文化”建设项目,创建评定具体为“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书社、国门文化传习馆、边境文化幸福村”项目,4、总分及达标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项目评分细则总分500分,5、指标类别及评分表序号创建项目指标类别分值量化得分县市文旅局申报意见州市文旅局推荐意见分项总分1国门文化交流中心(100分)基础设施30分2功能设置、面积30分3活动情况、服务效能20分4群众满意度10分5资源合作(军、警、社会文化资源)5分6其他创新项目5分7国门文化友谊广场(100分)基础设施30分8功能设置、面积20分9活动开展、服务效能20分10满意度指标10分11活动产品与宣传推广10分12其他创新项目10分13国门书社(100分)基础设施30分14功能设置、面积20分15环境优美、服务便捷(24xh)20分16活动场次、服务效能20分17群众满意度10分18国门文化传习馆(100分)基础设施30分19功能布局、面积30分20活动场次、互动服务20分21民族特色浓郁、非遗文化保护传承20分22边境文化小康村(100分)乡村文化发展规划20分23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6+X”服务功能20分24文化空间、文化驿站(阅览室)发展基础20分25村史馆、传习所(可合用)10分26活动广场(体育竞技)及活动场次15分27文旅融合(要素)发展15分合计500分附件:《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评分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