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行政村、社区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所在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对本村、社区的财务进行代理记账,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所有村级资金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备案并监督执行,凭合法有效票据在村级财务报账,第五章财务审批管理第十八条村级财务实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村级报账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送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第二十九条村级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会同镇(街道)确定项目建设所在村(社区),连同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报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审核签字后再报镇(街道)分管农村“三资”工作的领导审批,村(居)委会邀请镇(街道)分管农村“三资”工作的领导及相关站所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第九章责任主体第三十四条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主任负责对村级财务报账资料的复核工作,组织开展村级财务的记账工作,第三十八条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记账员负责协助主任开展村级财务报账资料的复核工作,第四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村级财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村级财务培训、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村级财务检查、协助开展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