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复印件两份):(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一)复审工作总结,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