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1月13日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业,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四)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五条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五)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1.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第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当年拟授予重点物流企业名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市交通运输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