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指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三)负责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具体工作程序,(二)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核、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青年见习相关事项补贴,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支付业务事项根据省、市、区政策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区人力资源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补贴标准审核各单位经费缺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对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