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登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登记,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免费监督抽测,从事排放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采砂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一)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