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扶持文旅品牌发展(一)对新增获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