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济宁市任城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稿附后),济宁市任城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一)公共管理类,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一)公共管理类,镇(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