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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02-08
解读文本:《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解:《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江工信技改〔2023〕5号JMBG202300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联系电话:0750-3279261)江门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是指江门市政府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江门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第四条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江门市政府从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评审通过的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负责牵头组织投资奖励资金申报、测算和项目评审遴选,第三章奖励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奖励对象: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执行第十一条组织开展项目测算,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测算,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测算项目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项目测算工作,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本市支持项目入库情况,同时将本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二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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