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组织和管理实施职责第四条项目组织和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第六条推荐单位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三)与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科技部门,(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市科技局收到省级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后,对明确项目支持方式、申报金额、申报期限、支持具体领域或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申报限额、承担单位资质等内容的转移支付科技项目,推荐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请示转移支付科技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资金预算原则上下达给县(市、区)财政或推荐单位,由县(市、区)财政或推荐单位拨付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