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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崂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 2023-02-06
落实科技业务监督、科研诚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的有关要求,第四条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工作,本规程所称的参会人员包括参与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申报主体、业务处室及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组织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等,第八条现场监督人员对申报主体开展现场监督工作,监督事项包括:(一)不得在候场、中途休息期间与评审专家联系、接触、攀谈;(二)不得向评审专家派发名片等个人信息资料;(三)不得在评审会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评审专家信息及其他尚未公布的评审信息;(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六)不得干预专家质询发言、出具评审意见;(七)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八)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组织人员、业务处室及支撑机构工作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干扰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尚未公布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或者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六)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七)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公布投诉和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二)开展现场监督工作,并对参会人员违反本规程要求的异常行为进行书面记录;(三)收集申报主体、评审专家对科技业务评审有关的意见建议;(四)受理当期评审会议有关的实名投诉;(五)根据情况组织现场取证工作;(六)其他需要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同时配合开展下列工作:(一)向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会议日程等常规会议材料;(二)按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录音、录像等“留痕化”管理工作;(三)积极引导评审专家和申报主体严格遵守科技业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评审工作纪律,及时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和申报主体违反本规程要求的行为;(四)协助现场监督人员完成有关记录与取证工作;(五)其他需要开展的配合工作,第四章核查与结果运用第十七条现场监督人员将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记录、已受理的投诉、意见建议等有关情况形成工作报告,第十八条监督处及时对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中的异常行为记录和已受理的实名投诉进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现场监督人员记录、书面材料、现场监控音视频资料、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等资料开展,第十九条科技业务评审会议现场监督核查结果作为评审结论、评审专家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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