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四、请各地经信局和有关省属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联系方式:省经信厅材料处董昊0571-87058139浙江银保监局财险处张浩0571-87189656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王小军010-88559177附件:1.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doc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