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申请增信基金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增信基金服务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6.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11.支持企业运用“用工调剂”机制和政策解决短期用工问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安排2500万元财政资金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通过线上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营造节日氛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局)21.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继续给予小微外贸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八、优化提升政府服务24.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5.加强惠企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26.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