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一)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二)市委宣传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四)各区党委宣传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委宣传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5.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据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4.配合财政、宣传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